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园**幢**单元**层**室。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6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区**幢**单元**房间内,以100元人民币4颗的价格卖给罗某某、金某某8颗毒品,三人随即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在房间内进行吸食。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罗某某、金某某在该房间内被民警查获,并在房间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一颗,经称量,净重0.09克。经鉴定,送检的从**区**幢**单元**房间内查获提取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后,民警于2019年5月14日15时许对其位于思茅区**园**幢**单元**室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居住的卧室中查获138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13.25 克。经鉴定,送检的从杨某某在**园住所内查获提取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犯罪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毒品可疑物称量照片,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检材笔录,提取笔录,微信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金某某、罗某某、林某某、艾某某、黄某某、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毒品称量经过及记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