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房,无业。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3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武陵区**纺菜市场,趁被害人姚某某买菜之际,将其外套口袋内的华为(FLA-TL10畅享8plus)手机盗走。被告人杨某某离开现场并行至该菜市场门口时遇民警巡逻,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至派出所。经鉴定,被盗华为(FLA-TL10畅享8plus)手机的价值为519元。
同年11月12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华为(FLA-TL10畅享8plus)手机一部、医用镊子一个;同日,侦查机关将华为(FLA-TL10畅享8plus)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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