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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淄博火车站出站口,趁被害人桑某某睡觉之际,从其裤子口袋内盗窃黑色oppo手机一部。

2.2020年5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路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老年手机一部,后被人发现当场返还。

3.2020年6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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