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铁丝开锁的方式,进入朱某某位于麒麟区**街道**组**号**楼的住处,在朱某某居住的卧室内盗窃现金4430元;
2019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铁丝开锁的方式,进入朱某某位于麒麟区**街道**组**号**楼的住处,在朱某某居住的卧室内盗窃现金520元;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铁丝开锁的方式,进入朱某某位于麒麟区**街道**组**号**楼的住处,在朱某某居住的卧室内盗窃现金450元钱、连成超市钥匙一把;
2019年4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盗窃的钥匙打开朱某某的连城超市卷帘门,进入超市内在收银台的柜子内盗窃现金400元;
2019年4月16日05时,被告人杨某某再次用盗窃的钥匙打开朱某某的连城超市卷帘门,进入超市内进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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