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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6612,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南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159路公交车上,由被告人杨某某动手,陈某某掩护,用刀片将被害人曹某某的衣服口袋划开,从中盗得人民币4400元,得手后,二人随即下车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刷卡记录、监控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10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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