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423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途经本区**镇**银行时以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50元并发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沃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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