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翻墙进入刘家屯村被害人牛占宇家盗窃一条硬盒中华烟,一个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套保暖内衣、现金30多元。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硬盒中华烟一条价格为400元;苹果平板电脑一部、保暖内衣一套暂不予作价。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翻墙进入刘家屯村被害人徐继玲家实施盗窃,未盗走物品。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翻墙进入东高穴村被害人徐新爱家实施盗窃,未盗走物品。
4、2020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到翻墙进入东高穴村被害人秦改玲家实施盗窃,未盗走物品。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东高穴村被害人冯中朝家盗窃现金十几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牛占宇等人陈述;3.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芬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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