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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其朋友汪某某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后欲占为己有。后被告人杨某某乘坐被害人汪某某的电瓶车来到宁国市宁阳公园门口状元坊附近,以让被害人杨某某帮其购买槟榔为由支开被害人,并趁机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电瓶车车斗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窃走藏匿。案发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5.宁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赃物被追回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佳

检察官助理:顾凌霄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8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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