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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镇**村**林班**小班自家林地内砍伐杨树14株,合立木蓄积12.959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19】第313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伐本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寒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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