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32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3月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乡**自家林地内砍伐胡桃楸树87株,合立木蓄积13.068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19】第308号;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自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继峰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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