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3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借钱问题,欲烧其儿子的汽车。后被告人杨某某用废革将曹某某停放在南王昝村孙某某的修理厂的一辆北京吉普越野车点燃烧毁。经容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毁汽车的损失价值为4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容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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