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村**路**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向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一茶馆内打牌时因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向某某拿手机向杨某某头部打一下,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拉劝开,杨某某回到自己位于茶馆隔壁的租房。后向某某回家时经过杨某某租房,杨某某拿起自己床头的砍刀对着向某某身上砍了两刀,一边砍一边说“老子今天要砍死你”,向某某举起木板挡,往外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上,杨某某冲上去对着向某某头部又砍了三、四刀。案发后,杨某某在自己租房门口等待民警前来,后被现场抓获。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某头部、面部及手部多处裂创、颅骨骨折并颅内积气、右手无名指远端离断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人未遂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系未遂;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昌华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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