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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遂昌县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民权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4月份至5月份多次向鹿某某借款共计66万元。被害人鹿某某于2019年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杨某某还鹿某某66万元及利息。被告人杨某某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被告人杨某某经民权县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支付宝还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民权县人民法院移交记录、民事判决书;2.证人鹿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4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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