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自述),绰号小某、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商店后,使用一把砍刀威胁被害人禹某某,后抢走禹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清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他人,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2020年8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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