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草果”,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永胜县**镇**村委**庄**村**号其住所内,提供扑克牌供参赌人员以“双联”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依法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麒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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