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22时许,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驱动电机号:HLD60V580W14060****)从泉州市洛江区**街道**社区出发沿324国道非机动车道由福建省惠安县往泉州市洛江区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洛江区万安街道324国道安泰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9.96mg/100ml;经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驱动电机号:HLD60V580W14060****)属于机动车。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2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全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79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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