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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8〕1334号

被告人杨某甲彪,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1日21时多,被告人杨某甲彪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普宁市占某某**坛村出发行驶至**村村道交叉路口时,与停靠在路边由陈某某驾驶的渝BQ7****号重型自卸货车(熄火状态)发生碰撞,杨某甲彪倒地受伤。经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彪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甲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8.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某甲彪的供述;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理化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8年12月2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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