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51300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大道**小区**栋**楼**号。2015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在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新保利KTV”喝酒玩耍,2020年7月15日凌晨01时许,杨某某驾驶川S*****小型轿车从达州市**公司往达州市通川区**大道**小区家中行驶,即日01时09分许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即被带至达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