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4111983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区*村*组*号,现租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丰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丰南城区商店前左转弯掉头时与一辆毕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相撞。经检测,杨某某94.58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杨某某的人员详细信息、无驾驶证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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