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岳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云溪区**小区**栋。因饮酒驾驶,2017年12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午饭时饮酒,后在家休息,16时许,其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从云溪区**小区行驶至**国道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警察大队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涉案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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