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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增道路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5KM+100M处,与停放在路边的皖C*****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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