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3********,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谷县盐厂方向往正兴路方向行驶,1时50分许,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60米处时,与李某乙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84毫克/100毫升血。随即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景谷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检验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3.06mg/100ml血。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静脉血液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县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景谷县**乡**村**组。

2.案件卷宗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