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思茅区凤凰小区出租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时59分,其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民族中学三角花园旁时,与路边防护栏相刮擦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杨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8.37mg/100mL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5. 勘验、检查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乙醇含量为218.37mg/100mL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野
2020年8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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