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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0543,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刘某某)沿王彦厂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0时45分行驶至马某某家修理铺路段,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路面翻倒,造成杨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群众打电话报警,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杨某某、刘某某被送往弥渡县人民医院救治,医务人员在弥渡县人民医院提取了杨某某的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73mg/100ml血。经鉴定,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陆屿岛”休闲吧内监控视频、卡口监控视频、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明

2020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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