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20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2轻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从本区沈家门街道半升洞海底隧道工地出发前往鲁家峙方向,1时5分行驶至中兴路垃圾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佳静
检察官助理 高梓敏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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