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小型客车从祥云县**海回家。2月13日00时50分许,行驶至祥云县**坡100米处时被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4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其带至祥云县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杨某某的静脉血样两份备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8.59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检察官助理:钱迎霞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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