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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巷**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巩义市小关镇张庄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村委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4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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