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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南苑路由金牛路往全球通大道方向行驶,03时许行驶至宾川县**镇**路东港家私路段时,被告人杨某某驾车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后又与韩某停放于道路东侧边缘的无号牌罐式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中心隔离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7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永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68724****)。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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