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淄博,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户,住兰山区**街道**小区D区21-1-2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路**学校**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慧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5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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