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路畅,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住阜南县**路。被告人杨路畅曾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路畅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路畅通过网络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李某某相识。2019年8月12日至13日,杨路畅应李某某要求,使用自己编写的网络攻击软件对李某某指定的网站进行拒绝服务器攻击,导致被攻击的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为此李某某支付杨路畅2300元费用。同年9月8日,杨路畅将其编写的网络攻击软件及租用的服务器有偿提供给李某某,并传授其软件攻击使用方法。同年9月17日、18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杨路畅5176.76元。期间,李某某使用杨路畅传授的网络攻击方法对“火币源”等网站进行了网络拒绝服务攻击,造成“火币源”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相关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路畅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路畅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路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路畅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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