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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8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S202省道涡阳县**镇**场路段处掉头时,因未按照规定掉头,与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2017第00245号认定书,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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