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8年9月2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多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解放牌辽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5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境内66公里+380米处时,将前方同向停放在公路北侧紧急停车带内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撞下路基,造成站在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前方的孙某某和正在修理摩托车的赵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解放牌辽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无牌三轮摩托车照片;2.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员基础信息表2张、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表、复印件、人员基础信息表、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送达回证3份、死亡注销证明2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单2份、抓获经过;3.证人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2份、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2份、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2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资质、司法鉴定执业证、送达回证;6.勘验笔录、照片;7.案发监控录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于洪博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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