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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庙**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川野”牌无牌电动三轮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省道71KM+100M(属招远市**镇**村地界)时,三轮车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滕某某相撞,致滕令远滕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并于案发同日被抓获归案。

经招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滕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付某某、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招远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招远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视听光盘二张、散页5页。

3_、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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