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天津市静海县**镇**村**区**号,2018年1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将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3车,共90吨,私自交给王某某处置,王某某将污泥非法倾倒至青县境内水坑,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外运危险废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淑利
检察官助理:朱增光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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