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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4********,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8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5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6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6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起,卢某甲、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某纠集在一起,实施了故意伤害陈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案。被判刑后卢某甲仍不思悔改,继续纠集杨某某及曹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伙同其兄卢某乙(另案处理)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本市鄂城区燕矶镇及周边地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21日晚,卢某甲得知邵某甲、朱某某等三人驾驶面包车到本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卢中湾,使用弓弩将卢某甲饲养的一条比特狗射杀后,邀约方某某携带砍刀等工具,驾驶鄂G****2 丰田牌越野车追赶。当晚23时许,在本市鄂城区杨叶镇古塘村将邵某甲、朱某某截停后,卢某甲、方某某当场对邵某甲、朱某某进行殴打,方某某持砍刀将邵某甲头部砍伤。随后,卢某甲等人将邵某甲、朱某某强行带至燕矶镇坝角村卢某甲的老屋,卢邀约曹某某、方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轮流看守邵某甲、朱某某。其间,卢某甲和方某某再次对邵、朱进行殴打,限制二人离开和使用手机,并强迫二人光着上身在狗的尸体前下跪约13个小时。在此过程中,卢某甲向邵某甲、朱某某强索比特狗“赔偿款”人民币50万元。邵某甲、朱某某被逼无奈,打电话向亲戚朋友筹集了人民币15 万元。次日下午,卢某甲安排曹某某跟邵某甲、朱某某一起到湖北省黄石市拿取上述人民币15 万元后,邵某甲、朱某某才被放走。当晚,曹某某将15万元全部交给卢某甲。

2015年2月18日14时许,卢某甲为索要上述余款35万元,与李某某驾车到本市鄂城区杨叶镇邵某甲家,卢某甲持刀与李某某一起将邵强行带至本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卢某甲家的老宅即2013 年埋比特狗的地方,对邵某甲进行殴打,要求邵支付剩余“赔偿款”,邵表示无力偿还,卢某甲等人逼迫邵某丙坟前下跪、烧纸钱、上香、磕头,并辱骂邵。直到邵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邵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流水及存取款凭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曹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卢某乙、胡某甲、汪某某、某某乙、刘某某、邵某丁、胡某乙、邵某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甲、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被害人邵某甲、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拘禁和侮辱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协助抓捕同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检察官助理:杨凌云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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