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深圳市南山区****派出所反扒队员(劳务派遣),住深圳市南山区**房。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1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在QQ上查找附近的人找到中间人, 通过中间人介绍至深圳市南山区大冲**花园*栋**房见到卖淫女被害人马某某。后称自己是派出所警察, 出示警察证外壳(内为其反扒工作证),以将马某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行政处罚相威胁,收取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某支付给马某某人民币1000元,马某某未予收取。之后后不久报警。
2020年4月28日晚19日30分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派出所**房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敲诈勒索使用的手铐一副、警察证外壳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黑色皮包、手铐、警察证证件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纪录、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共和国人民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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