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9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22001********,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时系男女朋友。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掌握被害人王某某的隐私视频,并以将该视频发给被害人的母亲相要挟,迫使被害人王某某答应在四个月内向其交付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3日至9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于同年9月5日报案。
2020年9月 5 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仓基新村8幢2单元102室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资金往来记录截图、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索取他人人民币28000元的部分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有顺、杜倩楠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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