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村**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宿舍**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5日,张某甲向杨某某借款1万元,雷某某为担保人。在杨某某要求下,雷某某、张某甲分别打了1万元的借条及收据,杨某某实际给张某甲8000元。2017年11月17日,杨某某找到张某甲父亲张某乙,采取滋扰手段催张某乙还钱。张某乙还给杨某某1万元钱现金后,杨某某以超期需要支付利息为由,以再次找张某乙为威胁向张某甲索要一万元钱,张某乙被迫又给了杨某某1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38634****。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_光盘壹张。
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亓茂伟,联系电话:15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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