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大姑娘),女,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区**矿二采一井附近平房。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新兴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矿二采一井岩石山捡拾废品的过程中捡到了四发雷管,杨某某通过何某某联系到二采一井井长朱某某、岩石山老板李某某,经二采一井保管员黄某某核实后,杨某某所捡到的四发雷管系二采一井矿建郭某某的,朱某某电话联系到郭某某后,杨某某以不给钱就将其捡到的四发雷管上交给公安机关的方式相威胁,向郭某某要两万元人民币,郭某某因怕杨某某真去公安机关举报,被逼无奈郭某某给了杨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火工品发放记录等;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朱某某、何霜某某、白某某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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