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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晚22时,被告人杨某某接到李某甲(已判刑)的电话,李某甲称其一方在和对方打牌过程中被出老千,让被告人杨某某到本市长田路尚客优酒店帮忙要钱。被告人杨某某遂伙同“黑蛋”(身份信息不详)于3月24日凌晨0点到达该酒店501房间。该房间内薛某某、崔某某、李某乙(三人均已判刑)与被害人郝某某及“老白”(身份信息不详)因怀疑被害人郝某某在打牌过程中出老千,薛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遂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郝某某,后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胁迫被害人郝某某赔偿赌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房间外守候。3月24日上午6时,崔某某、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挟持被害人郝某某及“老白”离开酒店前去取钱,被告人杨某某后挡车离开现场。2020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指认笔录及照片;

3.辨认笔录;

4.诊断证明及住院记录;

5.案发地酒店结账单;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8.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拘禁及殴打的行为勒索被害人郝某某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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