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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3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一组,住贵州省清镇市凉水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杨**与被害人梅**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杨**于2019年12月25日利用其拍摄的梅**不雅视频为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否则将梅**不雅视频发至网上并制成海报在老家宣传。梅**在筹钱过程中被家人发现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等人证言等;

3、被害人梅**陈述;

4、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杨**、被害人梅**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散布不雅视频为要挟、索要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杨**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维维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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