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9********,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被害人高某甲所负责的贵南高铁南宁市武某区府城镇**村段**岭一号、二号隧道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采用语言和短信方式威胁要曝光工程问题,分两次对高某甲实施敲诈勒索。高某甲被迫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向杨某某的农信社银行帐户汇款4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向杨某某的农信社银行帐户汇款6万元,累计支付款项共计100000元。
案发后,杨某某亲属已代其退赔高某甲上述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承诺书、开户名为杨某某账号为62299205000******的南宁市武某区农村信用社帐户从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11月9日的流水交易明细、短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工作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高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 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潘钇志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