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老三”、“杨三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被害人万某甲丢了两块“反石”在自己新建房子的地基里,致使其家庭不顺为由,要求万某甲对其进行赔偿。在遭到万某甲的拒绝后,杨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威胁要杀万某甲全家,并将万某甲停放在车库内的车辆砸坏。2017年9月8日,万某甲的儿子万某乙给了杨某某八万元现金。
被告人经侦查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八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威某某麟凤镇惠民医院监管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起诉书副本8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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