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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区**村**胡同**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假冒记者在汝南县给**镇党委书记李某某发短信,短信内容为“李书记你们刚修好水泥路有断裂,群众说包工头转包了,并且是领导的关系户,很快被曝光,稿件同时传省监察委。”,后李某某安排张某某处理此事,当日21时许,张某某、黄某甲与杨某某在上蔡县县城**场**门附近见面,被告人杨某某以能不曝光修的路有问题为由,索要黄某甲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辨认笔录;7、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涉案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冒记者,以欲曝光他人修路不合格为要挟,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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