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平铺镇新林村中心组28号,现住繁昌县**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发现其妻子邹某某与陈某某有婚外情,杨某某遂于2018年10月29日至12月10日期间,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威胁陈某某并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若不遵照执行,杨某某威胁将会杀死陈某某全家。2018年12月9日,陈某某因不堪其扰通过繁昌县农商行手机银行向邹某某的邮储银行卡账号汇入人民币2万元整。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谅解书等;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闻海烨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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