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武某某(在逃),使用棒球棍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大街槐北路口西南角便道上的冀A*****广汽本田雅阁汽车砸坏,致该车四个车门玻璃、两个后尾灯罩、车身两侧被毁坏。经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为人民币5362元。
2020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武某某(在逃),使用红色自喷漆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省委党校宿舍**栋**单元门口的冀A*****广汽本田雅阁汽车车身喷漆。经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照片、图片,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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