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故意用红色油漆损毁赵某某停放在广州市海安路13号财富世纪广场停车场负一层的一辆黑色劳斯莱斯(古思特SCA6****)小汽车车身。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39764元。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御**座**房广州**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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