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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故意用红色油漆损毁赵某某停放在广州市海安路13号财富世纪广场停车场负一层的一辆黑色劳斯莱斯(古思特SCA6****)小汽车车身。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39764元。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房广州**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6月30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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