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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前妻张某乙因离婚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杨某某到张某乙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家中,用脚踹坏张某乙家不锈钢防盗门,用砖头砸坏张某乙鲁******白色奥迪A3两厢轿车左前门玻璃、左后门玻璃等处。经价值认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3311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检察官助理:王海婷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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