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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路**号,现住景德镇市**栋**室。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打了同案人冯某某(外号老黑,另案处理)的电话,冯某某电话里叫被告人杨某某到冯某某家,并告诉被告人杨某某自己和**镇**农庄老板江某某之间有私人恩怨,对江某某产生了报复心理,两人遂驾车来到**农庄。到达**农庄附近后,二人将车停好,各戴了一顶鸭舌帽、一个口罩进行伪装,然后拿着铁锯、柴刀、手电筒等工具来到**农庄内几颗景观树旁,冯某某用锯子柴刀对一棵种植在地里的造型罗汉松和一棵种植在盆里的造型小叶黄杨进行毁坏,同时让被告人杨某某帮自己望风,看看农庄有没有人,并让其去地下室帮忙找一个打草机。被告人杨某某拿着手电筒去**农庄地下室找打草机未找到,过了20分钟左右返回原地发现冯某某已经不见了,被告人杨某某便离开了现场。

本案被毁树木经昌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冯某某的纠集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田孝、潘奕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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