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3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景观大道刘庄段,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后杨某某开铲车将王某某的牌号为豫A1****的轿车砸毁。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4570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7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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